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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31 来源:

  为有效制止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鼓励公平竞争,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各种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规定所指的考试,是指各种形式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

  三、有以下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经核实,给予通报批评。

  (一)学生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监考教师给予劝戒仍不服从的;

  (二)开考后,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手机等工(文)具,经提醒仍不置于指定位置的(按规定可带计算器的课程除外);

  (三)开考后,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不置于考场指定位置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仍不交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或请人代交卷、代他人交卷的;

  (六)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影响考场秩序的;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经核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发现夹带与该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但未实施偷看的;

  (二)发现在应考的课桌、文具、考生本人的身体、衣服等处书写(刻)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但未实施偷看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作弊未遂的。

  五、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经核实,给予记过处分,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第一次正常补考资格、直接按重修处理。

  (一)偷看夹带资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巧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评卷中被认定为试卷雷同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的信息或与考试无关的特殊标记的;

  (六)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外又交回监考教师的;

  (七)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的;

  (八)传递、接收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九)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使用手机、寻呼机、电子记事簿等电子设备查看信息的。

  (十一)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十二)其他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作弊行为。

  六、利用通讯工具与考场外联系作弊的,经核实,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第一次正常补考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七、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经核实,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私自更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录的;

  (二)盗窃课程考试试卷,但未予散播的。

  八、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核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试卷后予以传播或盗窃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试卷的;

  (二)两次或两次以上更改考试成绩记录或更改两人以上(含两人)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记录的;

  (三)在自己考卷上写上他人的姓名的;

  (四)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九、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处理

  (一)第一次作弊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第一次正常补考资格,以直接重修论处;

  (二)第一次作弊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作弊属上述第五条所列作弊行为的,其作弊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第一次正常补考资格,以直接重修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第一次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二次作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十、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资格。若为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除受上述相关条款的处理外,还应受党、团纪律处分(按照学院党委、团委制订的办法执行),学生干部作弊的,应撤销其职务并按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十一、考试作弊的认定

  (一)学生考试时违纪作弊被当场发现或教师阅卷时发现的,由巡考人员、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判定,由教务处核准。

  (二)被举报作弊者,由相关处室开展调查,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十二、对考试作弊的处理程序。

  (一)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令其退出考场。

  (二)监考人员应将作弊者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等主要情况在《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和《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于当日将《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和违反考试纪律的考试试卷和相关物证交考务办公室。

  (四)各院部领导在1日内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审核后,立即将违纪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处进行处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理意见的,报学生处和学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工作处以文件形式通知到相关单位备案。

  2.如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理意见的,由教务处会同学工处提出学生违纪情况和处分建议,报教学主管副校长审核,由董事长或校长批准。学生工作处正式向全校公布,并通知学生本人和相关单位备案。

  (六)受处分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收到《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后,应将决定书当天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各二级学院保存好被处分学生签名的文件。

  (七)受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处向教务处、监考员提出协助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将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学生。

  (八)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对于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十二、毕业班学生的作弊处理程序

  (一)在毕业学年,因作弊达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其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其表现(如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对作弊行为有悔悟并愿改正的),决定对其发放毕业证书;否则,取消毕业资格,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时,如涉嫌作弊尚在接受调查者,学校将暂停授予其毕业证书,直至学院对整个事件调查清楚并做出相应处理。

  十三、协同作弊者,按其参与情节,参照上述处分级别和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十四、凡监考、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泄密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