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暗流必严打
一、江苏某公司采购部科长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好处,为供应商谋取利益,获刑五年!
(一)典型案例
成某于2006年起入职江苏泰州某公司,担任购买室开发科长、购买经理,负责公司采购工作。九年间,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于春节、中秋等节日前夕非法收受多家供应商赠送的现金礼品等财物,并为这些供应商在后续的采购中提供便利,如提高采购量、协助通过产品审核等。经查明,成某任职期间,合计收受供应商所送钱款礼品等合计人民币2523000元整。
(二)法院判决
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8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二、 浙江某物资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与供应商里应外合 通过虚增报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达120万元,获刑两年!
(一)典型案例
2021年6月,徐某进入物资公司任采购员。渐渐地,他发现可以利用工作便利在物资采购上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于是找到与物资公司合作紧密的供货商余某,想让余某以低一点的价格给他供货,但跟公司的合同价格不变,他从中赚取差价。在后来的采购中,类似实际400元一张的铁架床被签成541元的情况频频发生,差额全部顺利进入了徐某的口袋。随后徐某又委托他人成立了佛山某家具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该公司与物资公司属同一家集团公司,也是集团的子公司,负责集团的采购事宜。此后,徐某打着“子公司”的名号分别与广东东莞、上海的两家公司进行交易,将650元买入的双层床以772.8元的价格出售给物资公司。徐某就这样“低买高卖”,不断赚取差价达120万元。在一次内部审计中,公司发现徐某可能存在以职务之便接受高额回扣的行径,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增报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而余某明知徐某的犯罪行为,仍积极配合徐某签订高价合同、返还差价给徐某个人,其行为已经侵害了物资公司的利益,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法院判决: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三、某大品牌零食公司程某,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并收取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好处费530万余元,获刑三年!
(一)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程某入职某大品牌零食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程某利用其担任产品队队长和产品供应链中心部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找到某食品公司,提出合作,并索取好处费。后程某又通过授意供应商提高货品采购价格的方式,从中收取回扣。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程某参与收受贿赂共计5302377.7元。该公司调查发现程某的违法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程某利用自己负责产品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联系厂家以采购合作为由索取回扣,后又私自提高货品采购价格,谋取私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四、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摘自:协众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