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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关于“小金库”,必须知道的事!

隐藏的“小金库”

 

“小金库”名字中虽有“小”字,但其危害性不可小觑。不仅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造成资产损失和流失,还会引发一系列腐败问题。对此,全体教职工要保持高度警觉,坚守底线意识,坚决抵制私设“小金库”不正之风。

反面典型案例:

      

1.某供水设施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董某某通过违规虚套工程款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津补贴、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活动;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2022年12月,董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全部收缴。

       


2.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某某私设“小金库”,通过虚增工程量、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600余万元,本人获利60万元。胡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1月,胡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2021年6月7日,胡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

   


3.某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业务副部长靳某某指使部门职工在招标代理项目中向中标方违规收取专家评审费。先后向54个代理项目中标方违规收费共计18.06万元,并设立“小金库”由其本人保管。靳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余人员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警告处分。

涉及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小金库”资金这一公共财物据为已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小金库”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及总院行政处分规定、失职类错误规定等内容:视情节轻重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小金库”存在原因

一是财经纪法观念淡薄,部分领导干部漠视财经法规制度,习惯以方便项目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由私设“小金库”,认为使用“小金库”谋求私利是违纪违法,但“小金库”用于公事、用于项目、为职工谋福利就不是违纪违法。

二是项目管理失控,部分项目有章不循、有规不依,通过虚增工程量、废料处理、对分包罚款、虚开发票、虚做材料消耗等手段私设“小金库”,供其资金使用。

三是监督、监管力度不够,负有监督、监管责任的领导或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提醒也没有果断制止,丧失了应有的监督、监管作用。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扬清风正气,守廉洁底色。纪委始终对私设“小金库”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及时通报曝光。全体教职工要增强纪律规矩意识,提高履职能力,锤炼工作作风,坚决远离”小金库“之害。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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